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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阜顺通汽车配件经销处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曲执字第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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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阜顺通汽车配件经销处,组织机构代码:L0980376-9。法定代表人王福星,经理。被执行人丰培新,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敏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09)曲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曲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成兰审判员:翟胜鹏审判员:刘明

书记员: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