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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金岳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维民新朱付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12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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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金岳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维民、朱付英。

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金岳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维民新朱付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10127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已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的投保款,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再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3)新执字第1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