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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和国华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3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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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和国华。被执行人山东天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和国华与被执行人山东天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832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已执行人54132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3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宋德宝审判员:于东忠

书记员:郑保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