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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毛庆广与被执行人王玉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5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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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毛庆广。被执行人王玉柱。

申请执行人毛庆广与被执行人王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0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23335元及经济损失、诉讼费未履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52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宋德宝

书记员:李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