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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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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同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法定代表人张天惠,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烟台药材采购供应站的(2006)崂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