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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传文、姚法亭与刘世鹏、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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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传文,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姚法亭,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世鹏,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峰,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刘传文、姚法亭申请执行刘世鹏,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刘传文、姚法亭申请执行刘世鹏,刘峰的(2001)崂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