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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声达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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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声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法定代表人王高沂,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声达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0963元,执行费4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8月27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