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国庆,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崔亚涛,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60000元,执行费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00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27号民调解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