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清峰,男,汉族,1985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德,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远兴,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元德,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戴兵,男,汉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王清峰与青岛盈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远兴、王元德、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清峰申请执行的(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牟孝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