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家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新,经理。被执行人刘元刚,男,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尚延青,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家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元刚、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4098元,执行费4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8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崂民二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