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杰斯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明华,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福胜,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杰斯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6157元,执行费47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帝豪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孙开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