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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用方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昌泰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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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请执行人胡用方与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昌泰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1月30日办案人将被执行案款执行到位。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请执行人胡用方与被执行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昌泰花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曲启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