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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10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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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许永文,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10标项目部,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刘春冬,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10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000元,执行费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10标项目部院外将案款全部给付。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