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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硕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麦瑞模具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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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硕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安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麦瑞模具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杜晓楠,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硕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麦瑞模具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172元,执行费1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麦瑞模具供应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8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8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段新勇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