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阜长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运,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余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长忠,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曲阜长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2012)曲王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曲阜长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2)曲王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孔国成人民陪审员:刘克卓
书记员:钱国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