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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宝贤申请执行三原县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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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宝贤。被申请人三原县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巩佳军。委托代理人刘巧芸,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杨宝贤申请执行三原县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3)三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执行标的30650元、利息3678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