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金良华,男。被执行人房新强,男。
金良华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标的10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房新强已履行案件款1075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