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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世荣申请执行李兴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三法执字第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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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世荣,男,汉族,1962年4月生,住三原县西阳镇街道**,居民。被执行人李兴运,男,1966年9月生,汉族,住三原县西阳镇五泉东村,村民。

潘世荣申请执行李兴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三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6525元,诉讼费475元及利息,我院于2013年5月14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给付申请人案件款共计33000元。其余款项14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01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