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泾华,男。被执行人房新强,男。
郑泾华申请执行房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三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113元,2013年1月7日执行立案,2013年3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新强长期逃避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撤销回本次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0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高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