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上捷,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林被执行人钟正国,男,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尹秀芳,女,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
郭上捷与钟正国、尹秀芳、钟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钟正国、尹秀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上捷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正国、尹秀芳连带向申请执行人郭上捷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57042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90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正国、尹秀芳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无车辆。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将钟正国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西河支行的银行存款11803.41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郭上捷;并且于2013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钟正国、尹秀芳与钟德勇、钟钰共同共有的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街道的房屋在人民币158950元价值范围内予以查封。除上述外,被执行人钟正国、尹秀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上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58950.00元,已执行11803.41元,被执行人钟正国、尹秀芳尚欠申请执行人郭上捷人民币147146.59元。二、终结本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上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萍
书记员:张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