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海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春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献国,总经理。第三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发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海洋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于2013年5月20日向第三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第三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履行已确认的货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河南勤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河南天鹅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得货款2146863.46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铮审判员:赵伟审判员:李安永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