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闫少清。被执行人林敏。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闫少清、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6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闫少清、林敏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闫少清名下的日立ZX210LC-3型挖掘机一台予以扣押;二、限被执行人闫少清、林敏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扣押的上述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许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