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介英(曾用名陈燕),女。被执行人:王兴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介英诉被执行人王兴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景春
书记员:潘立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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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介英(曾用名陈燕),女。被执行人:王兴厚,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介英诉被执行人王兴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潘景春
书记员:潘立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