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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与安徽汉邦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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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朱正东,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汉邦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元红,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鼎源高压油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汉邦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二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