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方恒塑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新登镇。法定代表人:陈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夏既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方恒塑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达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2)杭富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