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甲,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人。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73年3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
申请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黎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已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冻结刘某已在黎侯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到期债权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某乙在黎侯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到期债权1171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马黎斌执行员温玉良执行员张晓晖
书记员:赵大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