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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宏儒与张志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269-1]

(2013)来执字第00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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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宏儒,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志学,男,1951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

魏宏儒与张志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志学的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玉碧审判员:郭跃才审判员:王飞兵

书记员:房云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