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董子文、李洪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恢字第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子文。被执行人李洪军。

申请执行人董子文与被执行人李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寒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子文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寒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