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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根成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锦阳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恢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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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根成,男,1947年1月生,汉族,富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锦阳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宋文耕,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根成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锦阳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耀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根成于200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锦阳水泥厂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根成货款33776.60元,并承担受理费1360元、其它费1350元,合计364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锦阳水泥厂已关闭,无力执行。后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刘根成又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长期上访,案件不能执行到位,为了化解矛盾,能使申请人息诉罢访,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经与申请人协商同意,从信访渠道给其救助10000元,剩余款项2377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不要求退还予交的受理费和执行费,且已按该协议履行完结,现全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6)耀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健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