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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陈新明与浙江省嵊州市丁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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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新明,男,生于1965年3月15日,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略。委托代理人谌辰华,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丁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建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相增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应胜南,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陈新明申请执行浙江省嵊州市丁氏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安汉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丁氏建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陈新明支付购油款291785元。201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人在安康市汉滨区河西镇西山村二里诉讼保全的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二次拍卖流拍后,遂将该套机械设备部分以物抵债给申请人。2013年5月9日,申请人陈新明与另案三申请执行人将该套机械设备变卖后,分得款项120000元,并愿放弃尚未执行的剩余款项的追偿,同意终结(2010)安汉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安汉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小成审判员:刘华审判员:涂必明

书记员:毛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