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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苏建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恢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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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苏建玲,农民。被执行人闫伟,农民。

本院在执行苏建玲诉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6)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振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