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建玲,农民。被执行人闫伟,农民。
本院在执行苏建玲诉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6)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振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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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建玲,农民。被执行人闫伟,农民。
本院在执行苏建玲诉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6)丰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振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