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X齿轮厂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沈苏执恢一字第0079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X齿轮厂。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XX齿轮厂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7250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苏民三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利兵

书记员:李京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