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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天岭与何忠德、丁国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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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天岭,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山后王村。被执行人何忠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村委严家村26号。被执行人丁国建,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苑C区21幢503室。

申请执行人王天岭与被执行人何忠德、丁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天岭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