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天岭,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山后王村。被执行人何忠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村委严家村26号。被执行人丁国建,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石庄花港苑C区21幢503室。
申请执行人王天岭与被执行人何忠德、丁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天岭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