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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市瑞勒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宁坤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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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勒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钱某。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宁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叶某。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勒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优宁坤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2)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前一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已划拨给申请执行人,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以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存款、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记录。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另,对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所有由申请执行人保管的XX机、XX半球、XX枪机等,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就是否处分上述财产限期提出书面意见,现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出。

本院认为,除上述机器设备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王嫏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