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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深圳市汇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晟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宋翔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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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郭斌。被执行人深圳市晟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翔洁,被执行人宋翔洁,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富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晟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宋翔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晟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宋翔洁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50029.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