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绪如。被执行人汪高吉。
陈绪如申请执行汪高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作出的(2011)三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6500元及诉讼费590元元,执行费2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汪高吉在三原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27380元,已交执行费290元、其余案件款2709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张永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