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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异议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永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朱成丰执行异议裁定书

(2013)吉中执行异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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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铁平,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宜君,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经营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化龙,职员。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珲春北街** 法定代表人:赵利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振宁。被执行人: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v> 法定代表人:朱成丰,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永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成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明。被执行人:朱成丰,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永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朱成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林市第一建筑公司)以本院撤销裁定为由,于2013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刘成代理审判员:季海滨

书记员:牟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