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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永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朱永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民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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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珲春北街**。法定代表人赵利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萍,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成丰,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永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成丰,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丰,住江苏省铜山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永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朱永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永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前共同给付原告吉林市瑞融商砼有限公司商品砼货款6,030,000.00元,并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朱成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本案案件诉讼费54,010.00元,减半收取27,005.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2,005.00元,由被告吉林市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永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案号为(2013)吉中民执字第33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申请对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凯审判员:刘天舒代理审判员:孙大鹏

书记员:辛晓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