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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凯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中民执字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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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凯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龙潭区龙华街遵义**。法定代表人:魏景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局,住舒兰市人民大路** 法定代表人:杨淑娟,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凯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交通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明审判员:张宝忠审判员:刘成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