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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左保成与崔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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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左保成,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临朐县沂山镇。被执行人崔付亮,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临朐县沂山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保成与被执行人崔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学东执行员蔡洪峰执行员张来春

书记员:吴玉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