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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国秋、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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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国秋,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法定代表人梁勇。委托代理人:彭丽珍,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梁国秋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梁国秋支付货款26310元,并以实际欠货款为本金自起诉日(即2013年1月12日)起到实际付清款项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28.88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应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梁国秋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尚宜典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梁国秋向我院提出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为此我院去函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执行分配,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周森审判员:周晖

书记员:陈明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