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观敬与牛蓬山、孙菊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9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观敬。被执行人牛蓬山。被执行人孙菊英,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金汉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