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怀勤。被执行人肖传正。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怀勤与被执行人肖传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代京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