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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昌乐华林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发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法执字第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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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昌乐华林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爱香,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发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恒贵,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华林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发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城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于全龙执行员郭秀芬

书记员:黄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