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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明玲与王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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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明玲。被执行人王鹏。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明玲与被执行人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杨海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