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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新伟与陈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法执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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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新伟。被执行人陈安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新伟与被执行人陈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红民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刘锦东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