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玉红。被执行人王鹏。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郭玉红与被执行人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左炳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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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郭玉红。被执行人王鹏。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郭玉红与被执行人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满良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左炳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