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福华。被执行人冯鹏。被执行人冯延成。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会启审判员:马金汉审判员:葛春晖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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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福华。被执行人冯鹏。被执行人冯延成。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会启审判员:马金汉审判员:葛春晖
书记员:刘炳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