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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莞日进电线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祥儒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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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莞日进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法定代表人李林采璇。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儒电子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汪家祥。被执行人汪家祥,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谢祖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东莞日进电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儒电子厂、汪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儒电子厂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货款10万元及自2012年4月26日起到实际还清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的利息;被执行人汪家祥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另案(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89号合并执行,本院依法拍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儒电子厂所有的旧电子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一批,经拍卖机构两次拍卖均未能成交。经本院征询两案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上述两案申请执行人均同意以广州中南拍卖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拍卖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祥儒电子厂所有的旧电子生产设备及办公设备一批最后一次拍卖的保留价15801.6元抵偿本案相应份额的债务。另,本院在辖区内的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佛南法罗执字第1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伟审判员:周森审判员:周晖

书记员:李善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