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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润泰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程松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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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泰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王浦,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桂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松华。被执行人陈惠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泰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山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程松华、陈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奎民二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学东执行员蔡洪峰执行员谭清季

书记员:相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